有一位不太熟識的朋友(就稱A吧)成功申請調遷,原因這裡我就不說了,我想講的是由A口中聽回來的事。A應屬富戶(我估嘅),當然就算係都應該是隱形果隻,她所遷出的舊單位,將由同座另一細單位的住戶遷入。恰巧細單位的住戶與A呢,由初初的撞口撞面到點頭招呼相識了,於是上到去A的舊單位看過原有裝修,看了後非常喜歡非常滿意。於是,約了A一起去房署提出想原封不動接收A的舊單位,大大話話都可慳回一筆裝修費,而A亦願意非常。哈!原來無論點講都唔得,A一定要還原舊單位交回房署,且是一絲不苛!不要搬出環保不環保的大道理,總之一句講晒,就是要還原!
我們沒有上過A舊單位的家,不過就去佢新單位的家看過,靚唔靚就見仁見智,但以一公屋單位來講,我惟有用一隻字來形容那全屋裝修︰豪!!精心設計善用每一吋空間。在眾人嘖嘖時,A輕描淡寫︰我舊單位裝修好過呢度!
噢!難怪上文提及的細單位住戶希望原封不動接收A的舊單位!再問之下,原來A要將舊單位已間隔了的房牆拆下,燈飾、冷氣機、整套廚櫃...等等一應拆下,總之是還原返最原先房署交出來的樣子。而最最令人嘆息的是,A未申請調遷前家中座廁壞了,也是近半年左右的事,A換了個幾千元的座廁,但房署一定要A拆掉這個靚廁,換回房署指定那款!仲有,幾年前,A在房署批准下,自行更換了一個靚鐡閘,亦一樣要拆除換返房署那款,奈何A新單位的開門方向又正好相反,用不著。
計下條數,雖則說搞破壞易啲,但搵人拆拆拆都唔少錢架,而至攞命的是聽說A舊那個單位的裝修還保持得頗新淨,將遷入的新住戶很喜歡,稱即使自己裝修都達唔到那個級數,所以向房署極力要求就咁樣交俾佢,奈何啊!!而新遷入的住戶是手頭上不太鬆動的,焗住要洗多幾萬銀將已還原的單位由頭整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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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則留言:
首先必須指出,所謂公共房屋自有規矩,連我這個未住過公屋的人都知道,公屋戶無理由不清楚。入住時已簽約,有法定效力,是房署與住戶的議定,不能住戶私下協商,否則等同私樓買賣。這個規定行之有年,不能輕易破壞,怪之怪A君開始不環保並違反與房署的合約。
事情總有規有矩,否則難定方圓,不能有人肯接受就變格處理。A君是明知故犯,現在來申訴,有偷雞之嫌,不要濫用環保觀念,如果真要環保,就不會把原先不錯的裝飾拆除,換上新的。
我曾經為獨居老人向房署申請换壞掉的座廁,由申請到換好,只用了八個工作天,新座廁水平不錯,我還送婆婆靚廁板。A君自掏腰包幾千元換廁,只為滿足自己的物慾,炫耀自己的能力。
我認識一位公屋富戶,入住後豪裝,誓言住到死不搬,不用付還原費用。公屋戶都知道的,現在只是輸打贏要。今日肯接受這位,他日可能會反口,表示責任在A君,到時房署便很麻煩,最後只會用納稅人錢重新還原。
最重要是政府有一個恆有概念,提供的公共房屋必須合乎安全標準,否則有意外要政府負全責。雖然外人會有時覺得僵化,但不失道理,公屋自有公屋的規格。因此住戶不能私下改動,A君的大改動已違法,現在還惡人先告狀,實在過分。
阿公o既o野﹐就係o甘.....
沒辦法,為了避免私相授受,房署不可能接受協作調遷的安排。至於裝修,公屋哦,大部份租客其實都是違例改建,房署一向都閉上一隻眼管理。這其實是一般租務常規;先還原,後放租。基於公平原則,實在無可厚非。
風月︰
咦!我係e-mail見到你的留言,點解blog呢度無嘅?我可否貼出來呢?
best actor︰
而家我都明白了!
嚴明︰
是無可厚非,最終都跟房署指引做的。
我在e-mail睇埋風月的留言,大家都傾向房署的做法。不過,我們一些朋友私下傾計時,就有咁嘅睇法,既然新租客完全接受那個單位,何不加簽一張滿意現狀書作協議,對富戶影響不大,但對新租客就節省了很多開支。
當然可能呢個係不太成熟的想法,其中或者涉及日後維修保養的複雜事,到時不知入邊個數好?唔知呢?
因為如果先例一開, 就代表人人可以話自己間屋好靚, 唔肯還原, 點算 ?
至於可唔可以雙方做一個協議 ? 一定唔得, 因為還屋係還俾 HOUSING, 租比新屋主又係HOUSING, 如果佢地兩個自己搞, HOUSING既業主地位冇埋, 有乜爭拋, 點算 ?
EG, 如果將來因為改動導致漏水, 新住客要求舊住客搞, 舊住客唔認數, HOUSING找數乎 ?
篤篤︰
我都越來越清晰了,只是當時一聽,如此一家便宜二家著的事,為何房署都唔肯!係喎,的確開不得先例!
官嘅野,實係依本子辦事架啦。
政府野,就係咁...原則問題~
不過如果我,自己都認同一家便宜兩家著
Eben︰
按本子辦事應是最妥當的!
minor︰
難得有你亦有如此的諗法!
我的留言被吃掉,麻煩妳再貼。堅守原則難免有時會給人不懂變通的感覺,但作為成熟的法治社會,最值得珍惜亦是這些守則,不然道理容易被歪曲。
香港人有個特色,大事很守法,小事則要求變通,卻忘記大事由小事演進過來,因此不要看低芝麻綠豆事的殺傷力,教導下一代同樣是這道理。
笑談風月的留言
首先必須指出,所謂公共房屋自有規矩,連我這個未住過公屋的人都知道,公屋戶無理由不清楚。入住時已簽約,有法定效力,是房署與住戶的議定,不能住戶私下協商,否則等同私樓買賣。這個規定行之有年,不能輕易破壞,怪之怪A君開始不環保並違反與房署的合約。
事情總有規有矩,否則難定方圓,不能有人肯接受就變格處理。A君是明知故犯,現在來申訴,有偷雞之嫌,不要濫用環保觀念,如果真要環保,就不會把原先不錯的裝飾拆除,換上新的。
我曾經為獨居老人向房署申請换壞掉的座廁,由申請到換好,只用了八個工作天,新座廁水平不錯,我還送婆婆靚廁板。A君自掏腰包幾千元換廁,只為滿足自己的物慾,炫耀自己的能力。
我認識一位公屋富戶,入住後豪裝,誓言住到死不搬,不用付還原費用。公屋戶都知道的,現在只是輸打贏要。今日肯接受這位,他日可能會反口,表示責任在A君,到時房署便很麻煩,最後只會用納稅人錢重新還原。
最重要是政府有一個恆有概念,提供的公共房屋必須合乎安全標準,否則有意外要政府負全責。雖然外人會有時覺得僵化,但不失道理,公屋自有公屋的規格。因此住戶不能私下改動,A君的大改動已違法,現在還惡人先告狀,實在過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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