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5日星期五

狀告公子

前陣子,茅山師傅因騙靚模發生性行為一案,被判重囚80個月。

本來我對因此事而曝光的整個事件沒甚興趣,此乃別人的事!但判刑之後,反倒引起我的思想波動,是因81個月太重?不,不是!不是判重了的問題,而是81個月足夠份量發吾深省。

這個十九歲發明星夢的靚模,相信一定是被騙下與茅山師傅發生性行為,但即使是被騙,事發那一刻應該是自願的,否則怎不當天已到警察局控告茅山師傅!

這樣一來,如果一個想嫁入豪門的處女美媚,經有份量之人介紹之下,結識到一位公子哥兒。公子口甜舌滑,百般應承千般答應,三、五、七日已騙取美媚芳心,美媚以為得到命運之神眷顧,但相處多日後,終於發現所謂的公子原來是空心佬倌、失匙夾萬。可憐美媚豪門夢碎,更失去了極珍貴的處子之身,而所發生過的性行為是九的倍數,美媚此冤屈之氣難吞,決定狀告那假公子。

所控罪名「他沒有讓我美夢成真!(所以)他詐騙了我的處子之身,告他詐騙罪!」

4 則留言:

韻味熊貓 說...

我看了你這篇帖子,無法反駁你的見解。

思索了一會後,才頓悟一點道理。

一個人的感情是世上最複雜的無形物。若果牽涉到另一個人,就是一個永遠無法拆解的代數。所以法律上,無法以欺騙感情而入罪。

以感情來行騙,只可在道德上有責任。若要承擔法律責任,社會便會大混亂。不知你同意否?

自聊思 說...

以你提及的假設,就事而論,辨方只要提出「證供」指出那位「美媚」跟當事人發生性行為,是出於「愛情」和「自願」,那就不構成欺騙罪。
「愛情關係」與「性交法事」,兩者可能都是出於受害人對當事人的信任,但在關係/投入上,仍然是可以分得出來的。前者公子雖然可以作假,但女方曾動過情的話,技術上要控訴對方不容易;後者茅山師雖然可以是真,但雙方關係只涉買賣交易(作法),擺明是騙取對方「資產」,本質上與你光顧海味舖被騙買了貴價參茸一樣吧﹖

笑談風月 說...

這個假設很有趣,但是不能構成犯罪,我跟自聊思看法基本相同。

Coffee 說...

佛爺、自聊思、風月︰

你們三人所講的共通點都在於如果有感情存在,就不構成行騙罪,即使事後任何一方覺得受了騙。如要以感情論法律責任,的確社會早就大亂!

這是交易後貨不對版的追討!

我很同意,但我仍在思考這個問題。: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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